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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未依約完成交付 購屋人無須撥款
 
發文者:Tnn房地通 發文日期:2010-06-25 17:29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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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
首次購買預售屋選擇知名大型建商,想說建商有名氣應該沒問題,去看工地時,卻從基礎鋼筋到水泥天花板都陸續出現問題;我們於去年向建商購入預售屋,原訂9月交屋,卻因建商工人不足,加上一直修補品質不佳的部份,導至驗屋延至10月,且3個月前允諾的缺失尚未處理,在浴廁廚具均未完成的情況下,我們必須驗屋撥款嗎?建商說無論如何已聯絡銀行於10月某日撥款,要求住戶全數驗屋完畢,至於修繕部份會事後處理,若超過15天,利息建商會付,但這樣對住戶就沒有損失嗎?
首先屋子尚未達可入住標準,撥了款後我們仍得繼續租屋,直至建商修繕完成,若不撥款,建商以房子已過戶,控告住戶違約時,我們該怎麼辦?若要先發制人發存證信函給建商,有無內容可參考?



A:
依民法規定,若建商賣給消費者之預售屋仍有瑕疵尚未修補,則建商既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,依法不生提出給付之效力,既然不生給付之效力,消費者自得拒絕受領,而建商已承諾修補,在修補義務完成前,消費者當然更有理由要求建商儘速修繕,並無義務配合建商驗屋撥款。

因此,若建商堅持依既定時程過戶房屋,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35條,主張建商所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,不生提出之效力,意即建商尚未依雙方合意之買賣契約交付房屋,故消費者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利,依法並無須撥款。

相反的,建商遲延交屋,消費者還得依民法第231條,請求建商賠償遲延交屋所造成之損害,或依買賣契約遲延之規定請求賠償,至於存證信函,有必要先寄發,否則到時建商否認曾有催告,反而導致事實不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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